儿子拿着房产证去法院赶继母,法官问了一句你欠父亲的77万付了吗
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和女儿的名字,儿子拿着证去法院,要求九旬继母搬走。法院没有支持他。 这件事发生在上海闵行。张老伯2009年与王阿婆再婚,双方都是再婚。涉案房屋是张老伯2006年与女儿张红共同购买的,登记在父女二人名下。2015年,张老伯把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作价77万余元,“卖”给了儿子张力,约定张红与张力各占一半产权,随后办理了变更登记。从登记上看,房子确实到了儿子名下。 但有一个关键细节:这77万余元转让款,张力自己承认没有支付。 张老伯2023年初去世后,张力多次要求继母搬离,还要求补交房屋占有使用费,理由是房产证在他名下,继母无权继续居住。王阿婆则说,这套房子是丈夫当年为结婚准备的婚房,购房、装修她都参与了,户口也一直落在这里,自己年过九旬,没有别的地方可去。 法院驳回张力的全部诉讼请求。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 驳回的理由里,藏着一条容易被忽略的线:产权转移了,不等于围绕这套房子的债务和居住安排也自动清零。 先看那笔没付的77万余元。2015年的转让协议约定张力应当支付这笔钱,他没有付。在法院的认定中,这笔债权在张老伯去世后属于遗产的一部分,需要在继承人之间处理。张力一边主张自己是唯一有权赶人的人,一边却没有把自己欠父亲的转让款结清。法院认为,在遗产未分割、转让款未支付的状态下要求老人搬离,缺乏依据。 张力还提出过一个说法:房子实际是他出钱买的,父亲只是“代持”。法院没有采信。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,主张代持的人要承担举证责任,而张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点。法院进一步指出,即便购房款确由他出资,也可能是借贷或赠与,不能当然推出“父亲只是挂名”。代持主张不成立,产权来源就只能回到2015年那份转让协议上来理解。 更关键的是王阿婆的居住问题。她没有办理过居住权登记。按照《民法典》第368条,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;未经登记,居住权作为物权并未设立,不能对抗善意的买受人、抵押权人或者申请执行人。法官助理在案件说明中也明确,王阿婆不享有民法典意义上经登记的居住权。 但她在这套房子里稳定居住了十余年,户口在其中,年过九旬,这套房子是她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。法院使用的保护依据不是“居住权物权”,而是长期形成的居住利益,以及公序良俗原则:配偶去世后,继承人在遗产尚未分割、居住安排尚未解决的情况下,要求无其他去处的九旬老人搬离并付费,不符合民事行为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。产权证是一份权利证明,但它不是一张可以跳过遗产清理和生存保障的“驱逐令”。 这个案子对普通家庭的含义,落在老年再婚和房产提前过户这两个动作的交汇处。很多老人想把房子留给子女,又希望老伴继续住下去,于是选择“买卖过户”或“提前赠与”。但过户本身只解决了产权归属,没有解决“谁还能住、住到什么时候”。一旦老人去世,子女作为新产权人主张腾房,未登记居住安排的配偶就只能依赖居住利益和公序良俗的个案判断,结果取决于居住年限、有无其他住所、遗产债务是否清理等具体条件,确定性远低于一份登记过的居住权。 法官在案件之外给出的提醒很直接:老年再婚时可以通过书面财产协议明确配偶的居住安排;有条件的,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,把“住到老”的承诺变成一项登记在册、可以对抗后续产权变动的物权。产权可以提前给子女,但居住的安排如果只停留在口头或默认里,等到产权人换了、老人走了,能拿出来的依据就只剩“我住了很多年”和“我没别的地方去”。法院这次认了,不等于每一次都会以同样的方式认。 申明:本文仅为观点与信息梳理,不构成任何立场与事实性、投资性等参考、建议。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,请联系下架删除。 特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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